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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任何进入参与动态报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综合厅”是指经组织方申请在动态报价大厅开设的,针对其组织的不特定种类标的动态报价活动的网络交易专区。

    第四条“组织方”是指接受委托方委托在综合厅组织特定标的报价活动的机构。报价活动的组织方(以下简称“组织方”)必须为会员,并持续具备从事相关事项的有效资质和能力

    第五条“会员”是指平台审核确认后,可使用网站特定服务,与平台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组织,并持续具备从事相关事项的有效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会员”是指依法设立、交纳了资格保证金并由代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使用平台特定服务,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组织,并持续具备从事相关事项的有效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意向投资人”是指有意进入综合厅参与报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机构、组织、团体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织方在相关交易文件中有其他称谓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投资人”是指按照组织方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取得参与报价活动资格的意向投资人,组织方在相关交易文件中有其他称谓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其他股东”是指股权转让项目中,除委托方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他方。

    第十条“标的”是指动态报价活动中的资产或权益。

    第十一条“《报价须知》”是指由组织方针对报价活动所制定的认为有必要向投资人说明的注意事项的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保证金”是指组织方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投资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个标的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某个标的的权利。

    第十四条“注册帐户”是指意向投资人为在报价大厅参与报价,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网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三章 报价活动组织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综合厅采用组织方发起制,即所有的报价活动均须由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联盟成员或联盟会员发起。

    第十六条组织方负责提供报价活动及标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组织方负责提供《报价须知》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

    《报价须知》的编制可参考如下原则:

    (一)原则上,《报价须知》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标的名称、自由报价期起止时间、限时报价周期、报价起始价及加价幅度、受让方资格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的除外)、意向投资人需要递交的材料、交易保证金金额、保证事项及交纳与退还时间、违约处理等事宜,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还应在《报价须知》中明确投资人应履行的相应程序及享有优先购买权一方的行权方式。

    (二)《报价须知》中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应不晚于自由报价期开始前24 小时。具体时间以各组织方《报价须知》中规定为准。

    (三)《报价须知》发布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组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并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变更公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有合理理由认为变更将对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或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或损失,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有权拒绝予以变更,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组织动态报价活动的流程如下:

    (一)组织方或委托方准备报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材料,编制并发布《报价须知》及其它相关交易文件。

    (二)组织方在综合厅中录入动态报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信息。

    (三)组织方接收意向投资人申请,确认竞买资格,激活投资人注册帐户。

    (四)综合厅按组织方预先设定的时间启动报价,报价开始后,投资人在报价期内参与报价。

    (五)报价完成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向组织方出具动态报价记录。

     

    第四章 报价活动参与

    第十九条意向投资人拟参与动态报价前,应在组织方规定的期限内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网站完成账户注册,已有注册账户的,可继续使用原账户。组织方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直接向意向投资人分配注册账户。意向投资人取得注册账户后,按照组织方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成为投资人,方可参与相应的报价活动。

    第二十条投资人按照组织方发布的相关交易文件的要求参与动态报价活动。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的投资人应提前熟悉报价环境,并遵守组织方相关规定;通过自备终端参与报价活动的投资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投资人应注意注册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报价系统。

    第二十一条涉及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依照组织方发布的交易相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参与报价和行权。

    第二十二条综合厅中的各标的采取的动态报价过程均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综合厅中所有标的按如下流程报价:

    (一)第一阶段为自由报价期,在此期间内,投资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二)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

    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投资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出价,在限时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第二十三条报价结束后,报价系统自动将报价信息生成《动态报价记录单》,供投资人查阅或打印。

    第二十四条投资人在报价活动中应及时关注组织方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相关公告信息,并保持注册登记的联络方式的有效畅通。

     

    第五章 报价活动的中止或终结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

    (一)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动态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动态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组织方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五条(一)、(二)所规定情形,组织方决定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由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五条(三)、(四)、(五)、(六)所规定情形的,组织方应通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由组织方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采取中止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由组织方通知参与报价各方。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规则如下:

    (一)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报价。

    组织方对中止、终结报价活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免责

    第二十八条综合厅中的标的按现状处置,标的描述仅供参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组织方或委托方变更已经发布的动态报价活动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报价须知》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发布后,如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五条(三)、(四)、(五)、(六)所规定情形,动态报价活动中止或终结的,组织方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网站及其他信息渠道发布动态报价活动中止或终结公告,由此所产生的争议,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五条(一)、(二)所规定情形,动态报价活动中止或终结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公告后发生任何争议,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投资人对自身的注册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投资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综合厅的用户,在综合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投资人本人的行为,由投资人负责,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投资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未及时关注组织方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及活动变更信息的;

    (三)投资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四)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综合厅时间为准,投资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综合厅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第三十三条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网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将定期对综合厅进行系统维护,维护前24小时将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告。综合厅在系统维护期间,相关服务暂停。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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